(适用范围)
第1条 本酒店与酒店住宿客人之间所缔结的住宿合同以及其他相关合同,以此条款的规定为依据,关于此条款中未规定的事项,则以法令等(法令或者基于法令的准则。以下相同。)或社会常规为依据。
2 本酒店在不违反法令等及常规的范围内缔结特别合同时,特别合同将优先于前条规定而履行。
(住宿合同的申请)
第2条 向本酒店申请缔结住宿合同的客人,需向本酒店申报以下事项。
(1) 住宿客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2) 住宿日期及预计到达酒店时间
(3) 住宿费用(原则上以别表第1的基本住宿费为依据。)
(4) 其他本酒店所规定的必要事项
2 如住宿客人在住宿期间,希望延长前条第2号申报的住宿天数时,本酒店在客人提出申请的同一时间,将以客人重新申请缔结住宿合同进行处理。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第3条 住宿合同的成立,以本酒店同意前条的申请为条件。入住之际,本酒店将以住宿条款做为合同内容予以施行。对于网上订房申请,除酒店住宿条款以外,另将实施各订房网站的使用规定。如本酒店可证明未同意申请时,则不在此限。
2 根据前项规定,住宿合同成立时,对于本酒店所设定的以住宿天数(超过3天时,以3天计算)的基本住宿费为限额的预定金,客人需在酒店指定的期限内支付完毕。
3 预定金首先会被充作客人最终所付住宿费用,如果第6条及第18条所规定的事态发生时,将会被充作违约金,其次为赔偿费,如有余额,将根据第12条规定,在支付费用时,退还给客人。
4 第2项的预定金以此项规定为依据,如客人在酒店指定日期以内尚未付款的情况下,住宿合同将会失效。但是,关于指定预定金的交付期限事宜,仅适用于本酒店事先告知客人的情况。
第4条 尽管有前条第2项的规定在先,在住宿合同成立后,本酒店会根据情况,与客人另行缔结无需交付此项中预定金的特别合同。
2 本酒店同意缔结住宿合同时,如未请求客人支付前条第2项的预定金以及未指定预定金的交付期限时,则视为特别合同的生效。
(关于协助设施内防疫措施的请求)
第4条之2 本酒店对于将要住宿的客人,根据旅馆业法(昭和23年法律第138号)第4条之2第1项规定,可以请求您的协助。
(拒绝缔结住宿合同)
第5条 本酒店在以下情况下,将会拒绝缔结住宿合同。
本项并不意味着本酒店在旅馆业法第5条规定以外的场合也会拒绝入住。
(1) 预订房间时,不遵守此住宿条款。
(2) 酒店房间已住满无空房时。
(3) 天灾,酒店设施发生故障以及其他不得已的情况发生而导致无法住宿时。
(4) 将要入住的客人,如被认定为会做出违反法令法规及公共秩序或会做出有伤风败俗之嫌的行为时。
(5) 将要入住的客人,如有暴力,伤害,强迫,威胁,恐吓,欺诈行为及类似行为,或被认为有做出以上行为的可能时。
(6) 将要入住的客人,以喧哗・酩酊大醉等,给住宿客人或其他客人造成显著麻烦的言行或有以上言行的可能时。
(7) 将要入住的客人,有参与“关于防止暴力团不正当行为等法律”所规定的各种暴力团
组织活动时,或被认为与其类似的团体和组织相关时。
(8) 住宿客人为前一项所涉及人员,或被酒店认定为前一项所涉及的团体或组织,或被认定
为使用诈骗,威胁手段的团体以及与此类团体有关时。
(9) 将要入住的客人,以刑事案件为由受到通缉・逮捕・拘留・起诉・被判定有罪时。
(10) 将要入住的客人,与酒店之间有过拖延支付费用等纠纷时。
(11) 此外,有相当于上述(4) ~ (10) 的理由时。
(12) 将要入住的客人,被认定为明显的无能力支付住宿费用时。
(13) 将要入住的客人,被认定为形迹可疑者时。
(14) 将要入住的客人,为旅馆业法第4条之2第1项第2号规定的特定传染病患者等(以下称“特定传染病患者等”)时。
(15) 将要入住的客人,对酒店或酒店从业人员以暴力手段提出要求,或提出超于合理范围的要求时。(将要入住的客人根据关于消除对身障人士歧视的法律(平成25年法律第65号。以下称【消除歧视身障人士法】第7条第2项或者第8条第2项的规定,要求消除社会隔阂的场合除外。)
(16)将要入住的客人对本酒店,提出负担过重的要求而导致因此会明显妨碍酒店为其他住宿客人提供服务,重复旅馆业法第5条之6规定的行为时。
(17) 符合旅馆业法第五条以及管辖本酒店的自治团体所规定的旅馆业法实施条例(別表第3)的规定时。
(拒绝缔结住宿合同的说明)
第5条之2 要入住的客人,在本酒店(馆)根据以上条款拒绝缔结住宿合同时,对于本酒店可以提出说明理由的要求。
(住宿客人的解除合同权)
第6条 住宿客人如向酒店提出请求,可解除住宿合同。
2 本酒店在由住宿客人自身的理由而解除住宿合同的全部或一部时(依据第3条第2项规定,适用于本酒店指定预定金交付期限并请求客人支付的情况,不包括支付前已解除住宿合同的情况),依据别表第2的规定,客人需交付违约金。但是,如果本酒店与客人缔结了第4条第1项的特别合同,客人解除合同时的交付违约金的义务,则仅限于本酒店事先告知客人情况下生效。
3 在客人未联系酒店的情况下,住宿当天晚8点(在客人事先通知预计到达酒店时间的情况下,已超过预计时间两小时)还未到达酒店时,本酒店将会做为由客人自动解除住宿合同处理。
(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权)
第7条 本酒店在以下情况下,将会解除住宿合同。
本项并不意味着本酒店在旅馆业法第5条规定的场合之外的场合也会拒绝入住。
(1) 入住客人在入住期间,如被认为会做出违反法令法规,公共秩序或会有伤风败俗之嫌的行为,或被认为已做出以上行为时。
(2) 入住客人未向酒店支付所需费用时,或延误支付时。
(3) 入住客人在缔结住宿合同时,有虚假申报时。
(4) 入住客人,为“关于防止暴力团不正当行为等法律”所指定的反社会团体,过激行动团体,以及其类似团体的成员或与此类团体有关联时。
(5) 住宿客人为前一项所涉及人员,或被酒店认定为前一项所涉及的团体或组织,或被认定为使用诈骗,威胁手段的团体以及与此类团体有关时。
(6) 入住客人,有暴力,伤害,强迫,威胁,恐吓,欺诈行为及类似行为时。
(7) 入住客人,以喧哗・酩酊大醉等行为,有给其他住宿客人造成麻烦的可能,或已有给其他客人造成显著麻烦的言行时。
(8) 将要入住的客人,以刑事案件为由受到通缉・逮捕・拘留・起诉・被判定有罪时。
(9) 此外,有相当与上述各项事由时。
(10) 入住客人为特定传染病患者等时。
(11) 入住客人,对酒店或酒店从业人员以暴力手段提出要求,或提出超于合理范围的要求时。(入住客人根据【消除歧视身障人士法】第7条第2项或者第8条第2项的规定,要求消除社会隔阂的场合除外。)
(12)入住客人对本酒店,提出负担过重的要求而导致因此会明显妨碍酒店为其他住宿客人提供服务,重复旅馆业法第5条之6规定的行为时。
(13)由于天灾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导致无法入住时。
(14) 在卧室床上吸烟,故意损坏消防设备,其他不遵守本酒店所制定的使用规则中的禁止事项(仅限于预防火灾的必要措施)时。
(15) 符合旅馆业法第五条以及管辖本酒店的自治团体所规定的旅馆业法实施条例(別表第3)的规定时。
2本酒店依据前项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对于尚未提供给住宿客人的服务项目费用,客人无需支付。
3 本酒店根据本条第1项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对所产生的损害,将不进行任何补偿。
(解除住宿合同的说明)
第7条之2
住宿客人,对于本酒店,在本酒店根据以上条款解除住宿合同时,可以提出说明理由的要求。
(住宿登记)
第8条 住宿客人在入住当天,需在酒店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1) 住宿客人的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
(2) 对于无日本国内住所的外国人,国籍和护照号码
(3) 对于无日本国内住所的外国住宿客人,需提示护照,复印后,保存其复印件。
(4) 其他本酒店规定的必要事项
2住宿客人支付第12条所规定的费用时,如将以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代替日元的方式付费时,需在前一项所述的住宿登记时向酒店出示付款方式。
(客房的使用时间)
第9条 入住客人的客房使用时间为下午3点至次日上午12点。对于连住的客人,除入住日及退房日以外,可终日使用客房。
2本酒店除前一项规定以外,根据情况会许可规定时间外的客房使用。将另行收取以下附加费用。
(1)超过2小时以内,房费的30%
(2)超过4小时以内,房费的50%
(3) 超过4小时以上,房费的100%
(使用规则的严格遵守)
第10条 住宿客人在酒店内必须遵守本酒店所制定,并在酒店内揭示的使用规则。
(营业时间)
第11条 本酒店主要设施的营业时间,请参阅酒店网页,各设施备置的营业指南,各处的揭示板以及客房内的酒店服务指南等。
2 营业时间,如有必要或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会进行临时调整。如有调整,将以适当方式另行通知。
(住宿费用的支付)
第12条 住宿客人需支付的住宿费用等的明细及算定方法,请参阅别表第1。
2 前项的住宿费用等的支付,可以支付日元或住宿券及信用卡等替代方式,在酒店请求您支付时,在前台办理支付手续。
3 在本酒店为您提供可入住客房以后,由于客人自身原因,而未能入住时,客人也需支付住宿费用。
(本酒店的责任)
第13条 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或者由于不履行合同给住宿客人造成损害时,酒店将会进行赔偿。但是如果责任不在酒店的情况下,则不受此限。
2 为防止万一发生的火灾所造成的损害,本酒店已加入旅馆赔偿责任保险。
(关于不能提供已订合同客房时的措施)
第14条 本酒店如果不能向客人提供已订合同的客房时,在征得客人同意以后,会尽可能介绍相同条件的其他住宿设施。
2 即使有前一项规定在先,如果本酒店无法向入住客人介绍其他住宿设施,会向客人支付与违约金相同金额的补偿费,做为损害补偿费。但是,如果不能提供客房的责任不属于本酒店,酒店将不会支付补偿费。
(寄存物品等的规定)
第15条 住宿客人寄存在前台的物品,现金,有价证券及其他高价物品(包括贵重物品),如有丢失,破损等损失发生时,除不可抗力的情况以外,本酒店将会赔偿损失。但是,对于现金,有价证券及其他高价物品(包括贵重物品),酒店请求明确申报种类以及具体金额而客人并未申报而寄存的情况下,酒店的赔偿费用上限为15万日元。
2 对于住宿客人入住时所携带的物品,现金,有价证券及其他高价物品(包括贵重物品),并未寄存在前台时,如由于酒店故意或过失而发生丢失,破损等损害时,本酒店将会赔偿损失。但是如果客人事先没有明确申报种类及价格时,除酒店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以外,酒店的赔偿费用上限为15万日元。
(住宿客人的手提行李及随身物品的保管)
第16条 住宿客人的手提行李如在客人入住前到达酒店,只有在行李到达之前征得本酒店同意的情况下,酒店会负责保管,住宿客人在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手提行李将亲自交给客人。
2 住宿客人办理退房手续以后,如有手提行李或随身物品遗忘在酒店时,本酒店原则上会等待失主与酒店联系后,咨询物主对失物的处理方式。在未得到失主指示的情况下,对于贵重物品,从发现当天算起,将会在7天以内被送到最近的警察署,对于其他物品将在3个月后销毁。对于饮料・食品・香烟・杂志等将即日销毁。
3 关于前面2项情况下的住宿客人手提行李及随身物品的本酒店保管责任,针对第1项情况,以前条第1项规定为依据,前1项情况则以前条第2项规定为依据。
(停车的责任)
第17条 住宿客人如使用本酒店管理的停车场(以下称“酒店停车场”)时,不管车辆钥匙寄存方式如何,本酒店仅提供停车场所,对所停车辆不负管理责任。但是,关于停车场的管理方面,由酒店故意或过失而造成损害时,酒店将承担赔偿责任。
2 入住客人如使用由酒店介绍的停车场时,本酒店对停车场内发生的事故・偷盗等情况概不负任何责任。
(住宿客人的责任)
第18条 由于住宿客人故意或过失而给本酒店造成损害时,该住宿客人需向酒店赔偿损失。
(免责事项)
第19条 由于住宿客人故意或过失而使客人蒙受损害时,酒店概不负任何责任。
2 在本酒店内利用电脑通信之际,由客人自身承担一切责任。在利用电脑通信之际所发生的系统障碍及其他理由引起的服务中断,而给利用者造成的任何损害,本酒店概不负一切责任。此外,在利用电脑通信之际,以本酒店所认定的不合适行为为由,而给酒店及他人造成损害时,需对此进行赔偿。
(支配语言)
第20条 本条款亦有日语以外其他语言的版本,如原文与翻译文之间存在不一致或相异之处,日文版本具有全方位的支配权。
(对于住宿条款的改订)
第21条 为对应经济形势及相关法令等外因变化,或由于本公司的经营・运营情况发生变化时,将会对以费用及服务内容等相关条款为首的本条款内容进行改订。
在此情况下,本酒店将在网页上及时公开改订阪,并明示最终改订日期。
别表第1 住宿费用等明细(第2条第1项及第12条第1项有关规定)
酒店用(适用于不含早・晚餐或不含晚餐的住宿设施)
别表第2 违约金(第6条第2项相关规定)
(注)
1.违约金(取消预订费用)将根据客人预定的住宿方案会有所不同。请参照住宿方案上所标记的违约金额。
2.如未向酒店直接预订,而通过旅行社等预订客房时,将适用于旅行社等关于取消预定的相关规定。
3.住宿合同的天数如有缩短的情况下,无论缩短天数如何,需向酒店支付1天(第1天)的违约金。
4.团体客人(10名以上)中如有一部分客人解除合同的话,入住的10天前(10天以内的情况下,接到解约通知当天),相当于入住客人的10%(零数将做进位计算。)人数的违约金,无需支付。
5.对于团体(10名以上)或特别方案,根据预订情况所需,会不依据别表第2的内容,而另行缔结违约金相关内容。
别表第3 酒店所依据都道府县的旅馆业法实施条例(第5条1项,第7条1项相关规定)